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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为“未抽中”,是否表示验收合格?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7 浏览次数: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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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申报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后,抽查结果为“未抽中”,是否表示项目消防验收合格?
回复:
1.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该类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2.项目抽查采用电脑随机程序,如果结果为“未抽中”,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不对项目进行现场抽查,
不对该项目是否“合格”进行评定
,但建设单位已依法履行了消防验收备案义务。
回复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即作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取得未被抽中的备案凭证,只能表示该建筑的建设单位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备案,但由于未被抽中,也就没有经过现场验收评定这个程序,因此不能等同于该建筑的消防合格。
顺便捋一下其他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消防法》
第13条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规定。
本法第9~12 条是对开始施工前和竣工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规定,本条则是对建设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制度。本条区分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分别规定了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其中,第1款是关于消防验收的规定,第2款是关于消防验收后的备案、抽查的规定,第3 款是关于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而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有些建设工程,如小型房屋、救灾性质的临时房屋和农民自建底层住宅等,根据相关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适用的前提,应当是相关建设工程竣工。
所谓“建设工程峻工”,是指建设工程已经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全部任务,由建筑施工企业交付给建设单位准备投入使用的。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验收”,不是指消防验收,而是指《建筑法》所规定的峻工验收。
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在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合平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考核。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
理论上,经过五方自行验收合格的工程应该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实际上,由于各种因素干扰,问题不少。
这个备案制度,不属于行政许可,而是监督检查。
住建部58号令
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
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来源: 消防事务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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